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资讯】
实践中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的常见情形
抵押或者质押。将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抵押或质押给债权人,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实践中债务人取得贷款常用的办法。这本是一项民事行为,却被一些人以此为由钻了空子,实施诈骗行为。
被告人宋某诈骗一案,宋某案发前经营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也从事高息放贷业务,周围有一群做生意的朋友。宋某与被害人张某也是生意上的朋友,平时关系不错。基于张某的信任,宋某先后3次开着他人的车辆到张某的公司,谎称做生意周转资金,用自己的车辆抵押向其借款累计34万元,之后宋某又谎称自己有事要用车,将车从张某处开出来再未归还。
高息借贷。一般是发生在相对关系较熟的人群之间,却也是诈骗行为人较常使用的手段。我院审理的被告人宋某诈骗一案中,由于被告人宋某自己从事放贷业务,其有时从他人处高息借款,再转贷出去,挣取差额。2011年至2012年宋某从杜某处高息借款4次,期间也付过利息。但最后一次,宋某对被害人杜某谎称还银行贷款,以3分利向杜某借款9.7万元。1个月后杜某向宋某索要利息时,却发现已联系不上宋某了。
项目开发。我院审理的被告人赵某诈骗一案中,赵某系农民,案发前曾于2005年在我区成立绿发温水稻米协会并任理事长, 2010年12月被撤销。2007年3月份,赵某听人说,温水水稻加工项目挺适合自己的,其就开始运作筹建。2007年8月经赵某运作该项目,齐齐哈尔市发改委,向省发改委写了关于“齐齐哈尔绿发温水稻米协会”年产7680万斤温水无公害大米精加工项目可需资金的请示。总投资1亿2千万元,协会自筹资金和引资6千万、申请国家投资6千万元。省发改委未有批复。此时赵某在明知其自身无此实力运作该项目的情况下,仍然决意运作该项目,赵某以高额利息、短期借款为诱饵,刻意隐瞒自己没有实际能力运作项目的事实,隐瞒自己在项目不成功时并无还款能力的事实,在2007年至2009年近3年时间内骗取了几十名被害人的钱财,金额共计2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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