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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应承担怎样的安全保障义务【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5 11:32:19 阅读: 来源:摇摆机厂家

举案说法

患者入院就诊,或家属探访住院患者时,不小心滑倒摔伤了,类似事件频频见诸报端,给医院敲响警钟。同时,也引发人们对“医院应承担怎样的安全保障义务”此类问题的关注。医院是否应就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医院应承担怎样的安全保障义务?“小心地滑”的温馨提示是否能够为其免责?笔者试通过对两起典型案例的剖析,一是提高各级医疗机构当发生此类问题的依法处置能力,二是和业界人士一起探讨医院应有怎样的安全保障义务才是既考虑补偿受害人损失以体现对人权的关照和尊重,又能在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同时合理分配损害以体现司法公正。

案例简介

案例一患者家属从医院阳台摔伤,医院承担30%责任

2010年6月,张某在某医院照料因病住院的母亲时,一张单据因风吹掉到了病房大楼3楼阳台,张某看到医院设在该阳台有一木梯,于是沿梯子下去拾取物品,不料木梯滑倒致其摔伤。经诊断,张某为腓骨骨折,司法鉴定伤残十级。张某称自己是从该院木梯上摔下致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5万余元的70%,即3万余元。被告医院辩称,他们没有在病房大楼3楼阳台设置木梯供人通行,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在通过梯子到低处拾物品时,应意识到梯子可能会不稳定,会滑倒,但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应对损害后果发生负主要过错;被告医院在病房大楼阳台上放置梯子,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管理上存在疏忽,负一定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

案例二电梯口挂“小心滑倒”,探视者摔伤,医院负七成责任

2011年3月16日,崔某到医院探视患者,不料在电梯口旁踩到污物滑倒摔伤,经鉴定为九级伤。6月6日诉诸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万余元。经法院审理,判定医院承担70%责任,即赔偿崔某6.3万元。法院认为,医院作为对外从事医疗活动机构,对进入医院的公众均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损害发生,医院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虽然张贴了“小心滑倒”的提示,但作为公共场所,也应当保障其设施、设备不会给公众带来危害性。此案中,医院应及时将地面污物打扫干净,不能因张贴了提示而不尽安全保障义务。崔某作为非患者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滑倒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即30%。

法理探讨

讨论一医院对进入医院的公众安全均担责

一些医院认为,医院只对患者本人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患者家属不属于医院安全保障义务对象。也有人认为应取决于医院性质,民营或营利性医院是经营场所,安全保障对象是不特定社会公众;公立或非营利性医院,并非经营场所,故安全保障对象宜限于患者及探望家属而非社会公众。法院人士却认为,医院作为对外从事医疗活动机构,对进入医院公众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医院因疏于安全保障致受害人损害发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与医院是否具营利性、公益性无关。

讨论二安全保障义务之法理及法律规定

“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社会上的每个人都负有无正当理由不得损害他人包括人身和财产在内的安全的义务。为践行这一标准,法律特设一般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一般注意义务的一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医院如因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关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讨论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

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有三: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侵权;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侵权;防范、制止第三人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具体包括:一是预防危险的措施是否合理?根据行业标准和相关要求,保证场所的内部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根据行业特点和相关标准妥善配备人力、物力,如导医、安全监控装置等;对有安全隐患的设备与项目应尽充分警示、说明义务,必要时工作人员还需口头警示或劝阻。二是制止危险的措施是否合理?危险发生时,是否尽力采取措施制止、消除危险。如电梯卡住人时是否及时帮助,有斗殴事件时是否及时制止?三是损害发生的救助措施是否合理?无论损害发生是自己或第三人行为引起,医院都负有及时救治或转诊义务。

法律建议

作为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由于患者本来就身体不健康,故医院对患者人身安全的关注及保障程度,应当比普通经营场所更加细致周到;医院对其室内的地面材质、升降起伏状况和湿滑程度等环境设施应有充分了解,并通过设置警示标志、人员提示和辅助、及时清洁干燥地面等恰当的管理措施消除隐患,杜绝意外事件发生。医院“小心地滑”之类温馨提示牌不能完全说明已尽合理限度范围安全保障义务,还应保障设施、设备不存安全隐患等。当出现公众滑倒,医院应加以改进,如服务人员及时用干布清洁地面,切忌再用湿布拖地导致地面更湿滑;为防止损失扩大,应及时扶摔倒者救治,必要时转诊;如该损害后果确属医院重视程度欠缺、管理及服务失当、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瑕疵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单位:第二军医大学法学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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